导报讯(记者 赖雅红)昨日,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的批复》,明确提出,从下月(2018年7月1日)起,调整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其中,2018年缴存上限标准由上年的3664元调整为3988元。

  具体标准分上限和下限两种标准。上限标准:2018年缴存上限标准由上年的3664元调整为3988元。测算方法是2017年度漳州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40元,缴存上限按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最高缴存基数、12%为最高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承担叠加计算,即66483÷12×3×12%×2=3988元。中央驻闽单位最高缴存基数由月平均工资的5倍调整为3倍,与地方单位一致,上限标准不再单列。

  下限标准:2018年月缴存下限标准,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漳浦县、东山县、长泰县、漳州开发区最低缴存下限为150元;云霄县、诏安县、平和县、南靖县、华安县最低缴存下限为138元。测算方法:因省政府未公布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依据我省公布的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漳浦县、东山县、长泰县、漳州开发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其他县1380元,按照最低缴存比列 5%计算,即 1500×5%×2=150,1380×5%×2=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