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郭钦转)以资质等级对物业企业进行事前管理的方式已经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事中、事后的监管,尤其是通过建立企业信用体系。
日前,《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其中对《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改,其主要变化为删除了此前有关“资质管理”方面的表述,并增加了有关建立信用管理体系的要求。新条例第32条第2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据了解,在《条例》修改之前,在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精神的指导下,厦门市建设局目前已初步建立了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有效响应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
物业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目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双随机”的形式,由各区对辖区内的物业企业进行检查,并对经营情况进行信用打分。被检查企业的信用等级根据标准被划分为优秀(AAA)、良好(AA)、合格(A)、基本合格(B)、不合格(C)5个等级,每年由省住建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公布。
目前,厦门许多物业企业积极参与、配合主管部门的信用管理工作,多数区已实现了检查全覆盖。2016年度,厦门共有9家企业被评为优秀(AAA)。
物业新政出台以后,物业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不再有门槛,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成为衡量物业企业服务的重要标准,物业服务购买方可参考信用等级,选择适合的物业企业。 目前,对《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等地方法规中相关内容的调整工作也已经进入日程。接下来,厦门物业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还将在不断探索中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