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9月26日讯 据三明网报道,购房置业本是件好事。可王女士贷款买房后却因经济原因未按月还款,作为担保人的开发商归还银行贷款后,将其告上法庭。近日,梅列法院审结了该起商品房合同纠纷,经法院调解,王女士与开发商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5万元。
2014年,王女士在三明碧桂园看中一套房,可首付款无法筹足。工作人员向王女士推荐了碧桂 园的购房政策:该套房价值92.9万元,按当时的房市贷款政策,其中65万元可以以开发商作为担保人向银行按揭贷款支付,她仅需支付9.4万元现金的首付 款,剩余的18.5万元购房款开发商以借贷的方式借给她。
王女士当即与碧桂园签订《商品房买卖》与《借款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之后,她在三明投资生意失败,无法按月偿还银行贷款和碧桂园借款。
2016年,银行多次催要无果后,起诉王女士解除贷款合同,同时碧桂园作为担保人为王女士偿还贷款65万元。
2017年,碧桂园将其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1.双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碧桂园返还王女士购房款92.9万元;2.王女士应返还碧桂园借款本金18.5万元、因王女士违约造成的违约金9.7万元、碧桂园代王女士偿还银行的款项 67万元(含利息、诉讼费等),共计95万元。据此,王女士仍需赔偿碧桂园2.1万元。
也就是说,合同解除后,王女士所购买的房子已经退还给碧桂园,加上前期支付的9.4万元,王女士总共亏损了11.5万元。
法官提示:目前各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均有约定违约金等事项,建议购房者在明知自己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时候,应积极采取措施补救,例如将自己购买的房产进行转卖,或与开发商进行协商等,切不可消极对待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