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绍亮)守信,可享受激励措施;失信,则行为会被限制。今后信用好坏,将与个人生活密切“挂钩”。为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增强诚信意识,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该意见稿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以下称“信用主体”)在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态。鼓励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社会信用建设,提高诚实守信意识,加强合作,共同推进信用联合奖惩,弘扬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气。
根据该意见稿,社会信用主体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受表彰奖励以及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信息也将纳入。此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中反映信用状况的信息,也将纳入,并通过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根据意见稿,我市还将建立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守信良好或严重失信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根据有关标准,认定相关行业、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期限为五年。
据了解,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依托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统一的信用激励和惩戒系统。
守信可获4种激励
对守信的信用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1。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降低检查频率等支持和便利。
2。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购买服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共资源配置、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3。对于从事非盈利性的民生工程项目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
4。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失信主体采取7种惩戒措施
对失信的信用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1。在行政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2。在行政管理中不适用简化程序、容缺受理、缩短审批时限等便利化措施;
3。在公共资源配置、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等活动中作相应限制;
4。限制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支持以及参与表彰奖励;
5。依照有关规定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高级交通工具、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其他高消费等;
6。依照有关规定限制进入特定市场、行业或者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7。国家、省、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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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18年7月6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就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一、登录厦门市法制局网站(http://www.xmfzj.gov.cn),通过网站首页的“厦门市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行政中心东四楼市法制局法规处(邮政编码:36101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j_zxx@xm.gov.cn或将意见传真至2896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