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讯据东南网报道(记者陈翊群)武警福建省消防总队原副总队长欧阳天秋(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5月18日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欧阳天秋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据悉,欧阳天秋先后非法收受单位及个人贿送款物共折合人民币2126.4803万 元。

  据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消息,由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宁德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武警福建省消防总队原副总队长欧阳天秋(副厅级)涉嫌受 贿罪一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欧阳天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房地产消防工程设计审批、验收,介绍承揽消防工程、消防日常检查、消防车 辆采购、干部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职务升迁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单位及 个人贿送款物共折合人民币2126.4803万元,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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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消息,2015年10月22日,福建省纪委监察厅通报称,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原副总队长欧阳天秋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处分。

  2016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欧阳天秋涉嫌受贿犯罪一案由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欧阳天秋主要在担任武警泉州市消防支队政委、福州市消防支队长、福建省消防总队副总队长期间收受贿赂。

  通报还指出,欧阳天秋严重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退休后违规接受原任职务管辖范围内企业的聘任并收受顾问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